“零成本”解纷方式——“诉前调确”最高人民法院于年1月1日开始启用“诉前调书”“诉前调确”两类新案号。相比诉讼程序,这种“未见法槌”的解纷方式,更加突出“调”字,将纠纷化解于前端,程序也更灵活,具有更低成本、更高效率、更为便捷的优势,切实实现司法为民的目的。

年4月至12月期间,刘某在孙某的建材店工作,产生劳务费余元,孙某仅向刘某支付元。

无奈,刘某将孙某诉至法院申请劳务报酬。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银河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调解此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近日,刘某与孙某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立案庭速裁组法官审查后,当日便出具了“诉前调确”案号民事裁定书。

拿到裁定书的刘某高兴地说:“法院这种调解方式真好,不伤和气,又不花钱,速度还很快,帮我解决了烦心事,太谢谢法院了!”

“诉前调书”和“诉前调确”案号推行后,开辟了诉前调和多元解纷的新路径,实现多方共赢的良好效果。今年第一季度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已发出“诉前调书”案号民事调解书89份、“诉前调确”案号民事裁定书50份,平均解纷时间不超过5天,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问:“诉前调确”是什么?答:当事人在诉前阶段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后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编立“诉前调确”字号,人民法院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便制作民事裁定书。

问:司法确认三大好处:答:

不收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可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高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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